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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曝足协限薪令成助长“补偿合同”诱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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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發表於 2014-1-9 11:17:21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
    近日,针对刘健与青岛中能俱乐部“合同纠纷”一事,《中国青年报》在报道中直言,中国足协之前出台的极其可笑的“限薪令”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中超俱乐部与球员签订“补偿合同”。

    该媒体报道称,中国足协推出“限薪令”的初衷不难理解,但几次“限薪令”给出的限制方法逐渐由愚蠢向可笑过渡。以目前名存实亡的最近一版限薪令(2004年)为例,取代“球员(国内)月工资不得超过1.2万元”规定的是“全队球员薪酬不得超过俱乐部收入的55%”——且不谈“俱乐部收入”在中超范围内尚不完全透明,“全队球员薪酬”更是模糊概念。而时至今日,中超范围内只有广州恒大公开表态“俱乐部有盈利”,但俱乐部对“广告效应”的换算才是“盈利”所在,在一个俱乐部集体“亏损”的时代,“限薪令”显然应该有更加科学而严谨的条款限定。

    该媒体直言,现行“限薪令”对中超的唯一影响,就是“鼓励”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签订“补充合同”,即所谓“阴阳合同”:在中国足协备案的球员,合同通常年薪为数十万元人民币,但“补充合同”球员年薪通常超过百万元,“年薪”也通常由“训练补助”取代。刘健在本人微博上贴出的两份合同扫描件印证了业内人士的说法:第一份合同(在中国足协备案之合同)年薪80万元,另有绩效工资20万元;第二份合同年薪260万元。

    据业内人士介绍,俱乐部之所以肯“不厌其烦”与球员签订不止一份合同,主要原因为“便于财务核算”,“这也算是俱乐部的核心机密,通常不对外公布。无论出于何种考虑,无论足协“限薪令”是否有效,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可更改——法律专业出身、曾任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司长的足管中心主任张剑,上任后推掉一切采访,但最近多起足坛劳务官司均直指中国足协的法制盲区,倘若足管中心仍以“行业规定”为借口躲避实质纠纷,中国足球相应的闹剧只会层出不穷,而以为中国足球盼来振兴契机的球迷也终将失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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